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4314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颢明机械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韩路商贸楼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颢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敬东、张立芹,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欧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二路8号6层S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毅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颢明机械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欧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保障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厦门欧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颢明机械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厦门欧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本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于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