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1110号
申请人:安平县荣泰金属网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727864022。
法定代表人:逯建军,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安平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安平县,
被申请人:马素稳,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安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平县荣泰金属网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素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的两处房产(价值70万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函编号:201905-25-10-011。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平县荣泰金属网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马素稳名下的位于安平县旧城西街田园巷鑫田小区B栋3单元601室的房产一套中价值35万元的部分。
二、查封被申请人***、马素稳名下的位于安平县博雅庄园二期7号楼1单元501室的房产一套中价值35万元的部分。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士远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