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民初3853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湧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金府花园**4027-402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DGQ606。
法定代表人:陈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安徽湧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76595元和逾期付款的滞纳金;2.一切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8日,安徽湧进建设有限公司将承包的金寨县客运总站的土石方爆破作业项目分包给***,合同确定单价为10元每立方,工程完工后全款付清,否则按逾期天数支付逾期款项0.5%的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后经金寨县九州测绘有限公司测量,***总挖方为267859.5元,计价2678595元,期间安徽湧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2000元,余款876595元迟迟未付,***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来院。
安徽湧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山体爆破合同》的发包方为安徽湧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方为安徽六联爆破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诉称安徽湧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其工程款876595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018年10月18日,安徽湧进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六联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山体爆破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安徽湧进建设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交付施工方完成,由施工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完成爆破作业并交付工作成果,故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施工方应该是具备爆破资质的单位即安徽六联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而非个人。此外,从***提供的《土石方量测算报告》来看,该份工程测算报告亦由安徽六联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委托金寨县九洲测绘有限公司出具,故***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贝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