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2986号
原告:上海智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城乡路333号1幢3层3639室。
法定代表人:岳志弢,首席技术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倬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诺基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388号7楼。
法定代表人:MARKUSPETERRUDOLFBORCHERT。
被告:上海诺基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快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525号1幢303-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智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谱公司)与被告上海诺基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被告上海诺基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被告上海快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智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减免原告2022年度6个月租金共计476,394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9日,**股份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幢及2幢物业授权其全资子公司**软件公司对外出租、管理。2021年1月19日,**软件公司将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幢及2幢(其中的1幢的2层、6层及夹层除外)租赁给快沁公司,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内,快沁公司可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将出租物业分割转租给最终用户并无需征得**软件公司同意。根据相关政策,原告符合2022年减租6个月的条件,被告**软件公司也完全符合关于租金减免方的规定,应减免原告6个月租金。而快沁公司虽然对原告作出了每月减免8,822元的决定,但相比原告每月79,399元的租金及16,566元的服务费,减免比例过低。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智谱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快沁公司与智谱公司就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号楼3楼301室房屋签订的《租赁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在此情形下,智谱公司仅就双方租赁协议履行期间已经支付的租金要求部分予以返还,明显不利于双方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亦将影响双方整体纠纷解决的妥当性,智谱公司的起诉应认定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要件,应予驳回,智谱公司可在双方租赁协议终止后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智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 旭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夏 雪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