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378号
原告: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8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