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6329号、(2021)粤0106民初10652号
谢凌虹[(2020)粤0106民初36329号案原告、(2021)粤0106民初10652号案被告],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路39号301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周艺,依次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2020)粤0106民初36329号案被告、(2021)粤0106民初10652号案原告],住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3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曹心蓓,均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凌虹与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诺基亚贝尔公司)劳动争议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刘燕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凌虹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周艺,诺基亚贝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心蓓、孙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凌虹在(2020)粤0106民初36329号案中诉称:2001年1月19日,谢凌虹入职诺基亚贝尔公司。2013年1月4日,谢凌虹与诺基亚贝尔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谢凌虹入职以来,一直在诺基亚贝尔公司广东分公司工作,办公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9楼,社会保险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广州的标准缴纳。谢凌虹被辞退前为诺基亚贝尔公司中国商务办公室端到端部门的一名员工,主要负责广东和海南区域的售前支持,以及电信集团广州研究院、设计院、移动设计院、中讯设计院的技术沟通协调和部门内部信息培训安排等工作。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诺基亚贝尔公司连续以旷工、出差、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等各种理由逼迫谢凌虹解除劳动合同。因谢凌虹无任何过错,且继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谢凌虹一直不同意诺基亚贝尔公司的无理要求。2020年3月30日,诺基亚贝尔公司在与谢凌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通过电话会议方式,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通知谢凌虹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3月31日,谢凌虹收到诺基亚贝尔公司寄送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其中附件离职费用结算明细载明法定经济补偿金为617660.68元、2020年未休法定年休假补偿13898.7元、2001年至2007年补充养老保险189325.5元、2006年至2017年员工长效激励104623.73元等。2020年4月24日,诺基亚贝尔公司向谢凌虹支付了上述项目费用。谢凌虹自2001年1月19日至2020年3月31日在诺基亚贝尔公司处工作,经济赔偿金年限应按19.5年计算,2019年度广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292元,谢凌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0306.24元,高于同期2019年广州社平工资的三倍,因此,诺基亚贝尔公司应向谢凌虹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为1173288元,扣除诺基亚贝尔公司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充金617660.68元,诺基亚贝尔公司仍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为555627.32元。谢凌虹1995年参加工作,工作已满2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谢凌虹每年可享受15天法定年休假,根据诺基亚贝尔公司《休假政策》规定,从2020年1月20日起谢凌虹在诺基亚贝尔公司处工作年限届满20年,每年可以享受15天补充带薪假。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谢凌虹可享受3.75天法定年休假和3.75天补充带薪假。此外,谢凌虹2019年度还有11天年休假未休,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诺基亚贝尔公司还须支付谢凌虹18.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谢凌虹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工资为40306.24元,故诺基亚贝尔公司应支付谢凌虹未休年休假工资为68566.94元,扣除诺基亚贝尔公司实际支付的13898.7元,诺基亚贝尔公司仍应支付谢凌虹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4668.24元。现谢凌虹在(2020)粤0106民初36329号案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诺基亚贝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555627.32元;2、判令诺基亚贝尔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4668.24元;3、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诺基亚贝尔公司负担。
诺基亚贝尔公司在(2021)粤0106民初10652号案中诉称:谢凌虹离职前任职于端到端解决方案部门CSA团队,岗位是客户方案架构师,主要负责广东省客户解决方案售前支持工作。随着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组织架构及整体业务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年末,诺基亚中国区进行了结构调整,根据CSA团队的业务情况,公司决定将境内项目的机构设计支持工作均收归北京、上海,不再设有专门负责区域项目的区域CSA。基于集团裁员的大背景下,公司与相关区域CSA沟通协商解除,目前除谢凌虹外其他负责区域CSA工作的人员均已离职。由于谢凌虹不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而2019年团队内基本没有广东片区业务,只能安排谢凌虹出差工作及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可以支持总部客户项目,但谢凌虹均以高血压不适合坐飞机等原因拒绝。因此基于公司部门及业务客观变化以及被告的身体客观状况,公司向谢凌虹提供岗位以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谢凌虹仍然拒绝。公司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与谢凌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共计650330.97元,并且公司已依法通知工会,履行法定程序。公司解除行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现诺基亚贝尔公司在(2021)粤0106民初10652号案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诺基亚贝尔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90693.03元。
诺基亚贝尔公司对谢凌虹上述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除上述起诉意见外,补充:1、谢凌虹属于公司的技术支持人员,其退休年龄是55周岁,不属于特殊保护的情况。根据广东省高院2018年的相关规定和通知,应当采用双封顶的方式及仲裁裁决的方式,而不是谢凌虹诉状的计算方式。2、谢凌虹2019年无结余的法定年休假,2020年有3天未休的法定年休假,公司已足额甚至超额支付了年休假补偿,按3.75天补偿,谢凌虹要求对公司福利年假进行补偿没有依据。
谢凌虹对诺基亚贝尔公司上述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与(2020)粤0106民初36329号案起诉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01年1月19日,谢凌虹入职诺基亚贝尔公司处。诺基亚贝尔公司与谢凌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诺基亚贝尔公司与谢凌虹自2013年1月19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诺基亚贝尔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12日及2020年1月2日通过电子邮箱安排谢凌虹工作(含到上海、北京出差交流及参加培训等),谢凌虹回复称其高血压需住院检查或身体状况需休假,请公司协调安排其他同事交流培训等。
2020年1月22日,诺基亚贝尔公司向谢凌虹发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通知》,其中载明:公司基于目前的业务需要,多次安排您到北京出差,您均以高血压不能坐飞机等为由拒绝出差,该等情形导致您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后,诺基亚贝尔公司通过发送《报到时间延迟通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催告通知》多次和谢凌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沟通,为谢凌虹提供端到端解决方案部门客户方案架构师岗位,工资地点为北京,劳动合同其他条款不变,给予一次性工作地变更安家补贴费10000元,通知谢凌虹于2020年3月17日至新岗位履行工作职责等。因双方协商未果,诺基亚贝尔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谢凌虹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其中载明诺基亚贝尔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解除与谢凌虹的劳动合同。
2020年5月26日,谢凌虹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诺基亚贝尔公司支付谢凌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472779.32元;2、诺基亚贝尔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4668.24元。经审理,该仲裁委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61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诺基亚贝尔公司一次性向谢凌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693.03元;2、驳回谢凌虹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后,谢凌虹与基亚贝尔公司均不服上述仲裁结果,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两案诉讼过程中,谢凌虹提交了以下证据(每份证据的证明内容详见谢凌虹提交的证据目录):1、劳动合同;2、缴费历史明细表;3、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离职证明、证明;4、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5、出入证、人事工作信息、工卡;6、上海贝尔休假政策;7、仲裁裁决书及快递单;8、(2020)沪01民终7555号民事判决书网上下载打印件。经质证,诺基亚贝尔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8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对证据3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不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证据6认为公司并没有规定对福利年休假做任何补偿,福利年休假要在当年休完,没有休的公司不作补偿,公司有权对公司的福利作出自主性的规定;对证据8认为该判决文书的当事人与谢凌虹不具有可比性,两人所共职的岗位不同,且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佳,故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正常合理的等。
诺基亚贝尔公司在本两案提交了以下证据(每份证据的证明内容详见诺基亚贝尔公司提交的证据目录):1、劳动合同;2、NSB2019(03)董事会决议;3、谢凌虹所在部门架构调整PPT;4、谢凌虹在职期间工作邮件2封;5、谢凌虹所在部门2019年总结及2020展望的邮件;6、GDMCC项目完结情况系统截屏;7、谢凌虹所在团队其他成员的协商解除协议;8、培训安排及谢凌虹拒绝的邮件;9、多次沟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函件;10、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11、解除通知工会的证明;12、假期政策;13、公司制度公示公证书;14、谢凌虹2019、2020年假使用情况。经质证,谢凌虹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对证据2、3、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其中证据2、3属于公司单方制作,公司自身的业务安排及区域考虑对相应的区域业务进行调整,从性质来讲是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适应市场的变化,恰好说明这些调整行为并不是公司所主张的客观情况等,证据7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相应解除协议原件,也没有对解除原因进行阐述;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公司在广东区域虽有业务调整,但业务并没有全面停止,只是公司不让谢凌虹参与相应的工作;对证据8-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其中证据8证实公司为达到裁员目的迫使谢凌虹离职,证据9证实公司在广东的客户及项目仍然存在,在此情况下,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将谢凌虹从工作部门及客户群中踢出属于公司的主观能动的行为,故不存在公司所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等。
另查明:谢凌虹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306.24元;基亚贝尔公司已支付谢凌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17550.68元、代通知金32670.29元及2020年未休法定年休假补偿经13898.70元。
本院认为:诺基亚贝尔公司与谢凌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全面、诚信履行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诺基亚贝尔公司主张其组织架构调整、业务运营情况变化等构成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其与谢凌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对此本院认为组织架构调整、业务运营变化等的企业决定,并不必然构成劳动合同法项下的客观情形或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诺基亚贝尔公司于本案中以此为由作为其与谢凌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组织架构调整、业务运营变化的客观性及其重要程度,也不能证明该变动是否严重到导致其与谢凌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再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解除情形中的“客观情况”的理解,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综上,诺基亚贝尔公司并未能提交证据充分证明其解除与谢凌虹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是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诺基亚贝尔公司应向谢凌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的问题,谢凌虹从2001年1月19日至2020年3月31日在诺基亚贝尔公司处任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306.24元(高于广州市2019年度在岗工月平均工资10292元的三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诺基亚贝尔公司应支付谢凌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为741024元(按30876元/月×12个月×2倍计算),扣除诺基亚贝尔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617550.68元及代通知金32670.29元,诺基亚贝尔公司还应支付谢凌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0693.03元。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给予超过法定标准的年休假属于公司福利待遇性质,劳动者未休该部分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有权进行处理。谢凌虹未提供证据证明诺基亚贝尔公司与其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对超出法定标准的年休假未休部分进行折现补偿,故对谢凌虹主张该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诺基亚贝尔公司已举证证实谢凌虹在2019年已休完法定年休假15天,在2020年尚未休过法定年休假,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谢凌虹于2020年3月31日离职,其在2020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3天,故诺基亚贝尔公司应向谢凌虹应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1118.96元(按40306.24元/21.75天×3天×200%计算)。诺基亚贝尔公司已向谢凌虹支付2020年未休法定年休假补偿金13898.70元,故诺基亚贝尔公司已足额向谢凌虹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谢凌虹要求诺基亚贝尔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4668.24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谢凌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693.03元;
二、驳回谢凌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20元,由谢凌虹、诺基亚贝尔公司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燕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肖玲
汤嘉欣
吴毓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