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浙0102民初19736号 原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5年5月6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车位管理费361825元及滞纳金(以3618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前支付原告浙江某公司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15日车位管理费180912.5元及案件受理费1959元(减半); 二、若被告杭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浙江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中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浙江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