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长睦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231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市长睦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丁支路**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被告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田园巷,住所地杭州市田园巷****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长睦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