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3654号
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永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96442698L。
法定代表人:陈先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协能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3278424C。
法定代表人:王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协能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安徽协能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等949805元。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协能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等949805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于文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仝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