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3654号之一
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永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96442698L。
法定代表人:陈先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协能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3278424C。
法定代表人:王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协能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皖1321民初36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徽协能电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949805元。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协能电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9498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于文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仝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