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3654号之二
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永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96442698L。
法定代表人:陈先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协能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3278424C。
法定代表人:王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协能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文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仝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