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民初693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清水驿乡稠泥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明旻,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院****楼**101
法定代表人:佟吉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宏光星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v>
法定代表人:李新领,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雍晓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光星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光星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光星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30元,由**承担。
审判员 窦 月 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