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光星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沧州鑫旺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宏光星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财保78号

申请人:沧州鑫旺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D75E69H。

法定代表人:贾玉鑫,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宏光星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62972527X。

法定代表人:李新领,职务:经理。

申请人沧州鑫旺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宏光星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光星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鑫旺赛金属制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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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