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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1929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上范村枫坞自然村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军,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董事长。
被告:金华市银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1幢0号。
法定代表人:邱嫦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有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董金宏,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祝村转虹桥自然村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金华市婺城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骏达起重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过溪畈村32号。
经营者:翁骏,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过溪坂村3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世毅,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卧龙街道办事处贾海村5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银辉科技有限公司、董金宏、衢州市柯城区骏达起重设备租赁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银辉科技有限公司、董金宏、衢州市柯城区骏达起重设备租赁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程鸿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叶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