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647号
原告: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1723365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98938449T,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楼**。
法定代表人:胡焕中。
被告:上海宏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6778682150,,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
法定代表人:施卫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宏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51元,减半收取6325.5元,由原告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利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