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6执5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保俶路238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5743971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44045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517233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400号2幢12层,组织机构代码:25625245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6252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归还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8147328.0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期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案款7469485.04元。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不动产、杭州森佳木业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区××路××幢不动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57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