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青海葛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3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05459D,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青海葛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091620730T,住,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葛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的(2019)青0103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766903.8元、利息344414.18元、**期间的债务利息1162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3666元,合计3156603.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自然资源部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 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