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1220号
原告:***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中区锦川大道**南侧办公楼div>
负责人:***。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v>
法定代表人:**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各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