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某某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1220号 原告:***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中区锦川大道**南侧办公楼div> 负责人:***。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v> 法定代表人:**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各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