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67505106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许业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25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业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许业国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业国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