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申8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5号(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定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8民终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翔森公司申请再审称,从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角度,因海纳公司贴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合同总价款30%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依据公平及诚信原则酌定违约金为20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海纳公司从安徽超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公司)购买电缆的价款低于其出售给翔森公司的价款,一审法院认定两者之间的价差为违约损失并无不妥。请求再审本案。
海纳公司答辩称,案涉电缆已经使用,且翔森公司亦称案涉电缆不存在质量问题,海纳公司委托超越公司生产并不违约。另外,原审法院已经判令海纳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请求驳回翔森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因为海纳公司提供产品不符合约定或因质量问题致使工程没有一次性通过工程验收或产品最终验收不合格的,海纳公司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7日内***公司交送该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公司支付未通过验收部分产品价款30%的违约金,赔偿因此给翔森公司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海纳公司逾期未交付上述要求合格产品的,或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验收的,翔森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海纳公司应***公司退还所有已收款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翔森公司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海纳公司认可其供应给翔森公司的电缆系委托超越公司生产,由超越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打上海纳公司标识,再由海纳公司出具质检书,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海纳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翔森公司认可案涉电缆不存在质量问题,考虑到案涉电缆已实际用于工地,翔森公司不主张退货等情况,本案在认定海纳公司违约责任时无法完全适用合同约定的前述违约责任条款。在此情形下,二审法院综合案涉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合同的履行情况、海纳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所支出的成本及过错程度、翔森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和预期利益,以及案涉标的物的性质等因素,酌定由海纳公司支付翔森公司违约金2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翔森公司要求再审本案的理由并不充分。
综上,翔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