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4470号
原告: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定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022556750510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现居住地无为市无城镇金河社区106。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高沟镇新沟社区复兴自然村门牌××副2号。
被告:许业国,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汪 涛
审 判 员 丁 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