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4470号 原告: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定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022556750510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现居住地无为市无城镇金河社区106。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高沟镇新沟社区复兴自然村门牌××副2号。 被告:许业国,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汪 涛 审 判 员  丁 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