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鸿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亚荣佳仁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名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1532号之一 原告:三亚荣佳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GB48P,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三亚星域小区135号商铺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名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37P58U,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福隆广场A17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 第三人:广东明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51621518,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西三区1号美的翰湖苑29座107铺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三亚荣佳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名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明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三亚荣佳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亚荣佳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荣佳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6.39元(原告三亚荣佳仁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992.77元),由原告三亚荣佳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