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肖某某与江西永安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27民初690号 申请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永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人肖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西永安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永安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2603.56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永安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2603.5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33.02元,由肖某某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