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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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921执412号
郑昌、***、***、***、***、***、***、***、***、***、***、***、***、***、***、江西永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郑昌、***、***、***、***、***、***、***、***、***、***、***、***、***与被执行人***、江西永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120元。我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西永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款项36120元,并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441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