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421民初1558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特别授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某建设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特别授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进行审理,于2023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被告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某建设公司对某公司位于米易县××镇××工业园区的第五加工车间的所有钢屋架、柱间钢支撑的防火涂料全部清除后按设计文件重新施工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判令某建设公司对某公司位于米易县××镇××工业园区的第五加工车间屋面工程按设计文件使用压型钢板自防水、防水等级为二级予以返修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墙面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做防水;3.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50万元;4.诉讼费用由某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5日,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将5加工车间钢结构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工程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延误工期由某建设公司按每天1000元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某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防火涂料施工工艺及质量均不符合相关规范,屋顶和墙面多处漏水,经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也拒不向原告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导致该工程至今无法验收合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和《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
被告某建设公司辩称,1.原、被告于2020年5月签订了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在第二项报价清单约定了材料使用要求,被告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接收了案涉工程,并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结算,原告并没有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因此被告没有任何义务将第五加工车间钢结构防火涂料全部铲除重做;2.被告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成,交接时原告未提出有漏水现象,原告在接收后也没有向被告提出案涉工程有漏水情况,因此被告没有义务对该工程在保质期后进行无偿维护;3.合同工期从2020年6月10日到2021年4月10日,合同约定要扣除春节30天,完工工期应该在2021年5月10日,且合同约定的1、2、5号加工车间工期应该是300天,并且是同时开工,但因原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只有5号车间进行施工,原告未按合同履行,让被告同时承建1、2号加工车间,以及原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加上极端天气和疫情爆发使工期延误,这些是不可抗力和原告原因造成,因此被告未违约,不应支付50万元违约金。
原告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拟证实:1、原告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2、施工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灰醇酸防锈底漆涂装、醇酸磁漆面涂装、防火涂料、屋面系统等;3、施工期间: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4、延误工期:承包方按每天1000元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二、加工车间5施工图设计文件,拟证实:施工工程:设计了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级和防火涂料,其中防火涂料选用非膨胀型水基性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不低于15mm(150000um);钢结构出厂前涂灰色醇酸防锈底漆两道,漆膜总厚度不小于50um;安装完毕后涂灰色醇酸防锈底漆一道,白色醇酸磁漆面漆两道,面漆膜总厚度不小于150um。要求采取防火涂料防脱落措施。三、四川省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拟证实:被告施工的工程,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为不合格,涂层厚度仅为203um,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四、照片8张,拟证实:被告施工的工程,屋面漏水。被告某建设公司对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三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加工车间5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认可,提出施工图纸未经过审核,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与加工车间5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对四川省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不认可,提出与本案无关。对照片8张不认可,提出无法判断漏水情况是否真实,只能看出房顶有一些迹印,无法证明是因为被告施工不合格导致的漏水,还是原告使用不当或者增加什么附着物在顶上导致漏水。双方对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至于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分析。加工车间5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与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四川省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不能证实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照片8张不能证实与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某公司2023年10月19日申请对5#加工车间现场进行勘验,因本院已进行了勘验,不再予以支持。
被告某建设公司为证明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拟证实:1.原告让被告承建1、2、5号车间,但只承建了5号车间,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停工。2.原告在合同中约定防火涂料为2mm,被告按合同履行,没有义务帮原告铲除重做;3.第四项第一条约定了,合同工期为300个工作日,春节扣除30天,完工日期顺延到2021年5月10日,而第三条约定了工期顺延理由;4.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如未按时支付,可以顺延工期,合同约定合同签订5天内,发包方应支付100万元,即2020年6月10日支付100万元,第二次支付时间是钢材全部进入加工厂5天内,发包方支付5号加工车间总价的30%,共计200万元,第三次付款时间是5号加工车间完成主体验收5天内,共计6803178.42元,但仅支付了5292819.20元,原告未按约定付款,被告有权顺延工期;5.第六项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为365天,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屋面、墙体渗漏等质量缺陷由承揽方在保修期内无偿保修,保修期外有偿维修。由于发包方的基础质量原因或使用不当构成门窗变形和屋面、墙体渗漏、其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可有偿服务。二、工程交接单、工程验收结算单,拟证实被告于2021年7月23日将案涉工程交给原告,原、被告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竣工验收结算。因此,竣工时间应为2021年7月23日,原告已接收使用,则视为案涉工程合格。三、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凭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查令回执、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拟证实原告向被告第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付款金额50万元,而合同约定是合同签订5天内。第二次付款是2021年2月24日支付50万元,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22年7月18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1720766.80元,工期延到至今;原告到目前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相关部门要求停工,原告原因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完工;被告项目管理人***与原告管理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项目管理人***与原告项目管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进场时间为2020年8月3日,完工时间应顺延2个月,在2021年2月2日因冰霜天气,要求停工;视频内容可以证明原告法人认可因为施工期间涨洪水导致工期延误3个月,以及原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相关部门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要求停工整顿,工期延误,原告在屋顶上安装上换气扇,导致漏水。四、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拟证实***和***系原告公司员工,是案涉工程项目管理人,他们与被告项目管理人的聊天记录代表公司意思。被告某公司对某建设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三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提出:1.被告仅施工5车间就出现严重工期逾期及工程质量,因此1、2车间暂未让被告施工。2.关于工程质量被告是专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非常清楚施工必须按图施工,以达到国家强制性规范,以及国家工程质量规范《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涂料最低标准为10mm。3.施工期间不存在工期可以顺延的不可抗力因素。4.原告按期支付工程款后不影响被告施工,被告无权再以此为由延误工期。5.工程质量保修期必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期限,根据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凡是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质保期的约定均为无效,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尚未开始计算。对工程交接单、工程验收结算单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提出工程交接和工程验收结算并非工程质量验收,原告也没有将该工程投入使用,被告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对支付工程款凭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查令回执、微信聊天记录、视频不认可,提出工程付款凭证是打印件,不是原件,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前支付至75%,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7%,某公司早已支付至75%,工程至今未验收合格;对调解书三性无异议,该调解书能够证明该工程至调解时尚未验收合格,若按被告主张该工程在2021年7月23日验收合格,就不可能存在余款220766.80元,没有具体的付款时间;对调查令回执三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相关部门经常检查导致停工;对微信聊天记录三性均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微信相对双方的真实身份,亦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视频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视频根本不能证明洪水导致停工三月,更不能证明相关部门随时检查,反而能够证明县上相关部门要求抓紧施工,赶工程进度,没有加装附着物的地方也多处漏水,即便加装风机也不能免除被告的防水义务。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工程交接单、工程验收结算单、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凭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查令回执、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予以采信,但能否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采信。对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本院不予采信。
为查明案件事实,1.本院对5#加工车间进行了勘验,拍摄了照片26张,照片显示案涉厂房交付某公司后,某公司在5#加工车间内安装了部分机器,堆放了部分材料,并搭建了房屋。原告某公司对照片无异议,同时提出5#加工车间其只使用了地面、安装了机器设备,未投产使用屋面、墙面,不能认定为该工程已使用;被告某建设公司对照片无异议。2.米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竣工验收的回复:①5#加工车间需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②建设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③无建设施工许可证不能进行竣工验收;④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原告某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提出答复不属于专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只要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进行竣工验收,不以施工许可证为前提。被告某建设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5日,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钛程钛业1#、2#、5#加工车间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将钛程钛业1#、2#、5#加工车间钢结构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对技术要求、承包范围和内容、合同价及合同价格形式、报价清单等进行了约定。其中防火涂料2mm,墙面是0.6mm单层板,屋面是0.6mm屋面板+100mm保温棉+网,C型钢是220,钢结构柱、梁按图纸制作安装。
工程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同时对工期顺延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5天内,发包方应支付100万元,主要钢材全部进入加工厂5天内,发包方支付5号加工车间总价的30%,计200万元,5号加工车间钢结构主体吊装完成,完成主体验收5天内,发包方支付5号加工车间总价的30%,计200万元,5号加工车间钢结构全部安装完工后5天内,钢结构经验收合格后支付5#加工车间总价的97%,5#加工车间留3%质保金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技术修改通知单进行加工、安装,并接受定作方派驻代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为365天。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屋面、墙体等质量缺陷由承揽方在保修期内无偿保修,保修期外有偿维修。由于发包方的基础质量原因或使用不当造成构件门窗变形和屋面、墙体渗漏,其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可有偿服务。
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定作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定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安装完工,承包方应及时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发包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具体按照建设部(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延误工期由某建设公司按每天1000元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在工程款逾期15日内仍没支付可以停工,停工后的人工费、机械闲置费,材料损失费等一切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利息,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息周期付清为止。
某公司提供的图纸载明:防火涂料是15mm,墙面是100厚蓝色复合岩棉保温彩钢板,屋面防水等级为‖级、设防做法为压型钢板自防水,C型钢是250。
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对5号加工车间钢结构项目进行了施工,某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在屋面加装了换气扇。2021年7月23日,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在工程交接单上签字。2022年7月18日,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对5号加工车间钢结构工程及基础施工进行验收结算,某公司、某建设公司、四川华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名、盖章确认,结算金额7013586元。后某公司在5#加工车间内安装了部分机器,堆放了部分材料,并搭建了房屋。同时查明,该工程至今未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
2022年11月3日,某建设公司向本院起诉某公司给付工程款,经本院组织调解达成某公司给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720766.80元的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23年6月15日,某公司尚有520766.80元未付,某建设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涉及的事实是某建设公司为某公司加工车间施工。本案争议的焦点:1.某建设公司为某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的钢结构是否违约,应否给付违约金50万元;2.某建设公司为某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的所有钢屋架、柱间钢支撑的防火涂料,屋面工程,墙面工程,应按设计文件还是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3.某建设公司为某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是否交付,质量是否符合约定。
针对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即某建设公司为某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的钢结构是否违约,应否给付违约金50万元。本院在处理某建设公司诉某公司给付工程款一案中,双方达成了由某公司给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720766.80元的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项“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规定,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不予处理。
针对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某建设公司为某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的所有钢屋架、柱间钢支撑的防火涂料,屋面工程,墙面工程,应按设计文件还是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根据《钛程钛业1#、2#、5#加工车间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防火涂料2mm,墙面是0.6mm单层板,屋面是0.6mm屋面板+100mm保温棉+网,而设计图纸上防火涂料是15mm,墙面是100厚蓝色复合岩棉保温彩钢板,屋面防水等级为‖级、设防做法为压型钢板自防水,施工合同约定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某建设公司主张应按合同约定施工,并且也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施工,某公司主张应按设计图纸施工。本院认为,在某建设公司施工、工程交接、验收结算、及某建设公司起诉某公司给付工程款案件中,某公司及监理公司均未对某建设公司按照合同施工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某公司同意某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对某公司提出按设计标准施工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双方争议的第三个焦点,某建设公司为某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是否交付,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本院认为,在某建设公司施工、工程交接、验收结算、及某建设公司起诉某公司给付工程款案件中,某公司均无异议。同时某公司在厂房内安装了部分机器,堆放了部分材料,并搭建了房屋,应当认定为该工程已经使用。对某公司提出5#加工车间其只使用了地面、安装了机器设备,该工程未投产使用,不能认定为该工程已使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该工程未竣工验收的责任是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某建设公司为某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已经交付,质量符合约定。
综上所述,对某公司请求:1.判令某建设公司对某公司位于米易县××镇××工业园区的第五加工车间的所有钢屋架、柱间钢支撑的防火涂料全部清除后按设计文件重新施工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判令某建设公司对某公司位于米易县××镇××工业园区的第五加工车间屋面工程按设计文件使用压型钢板自防水、防水等级为二级予以返修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墙面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做防水;3.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