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

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5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B楼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23101107U。
法定代表人:长谷川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鹏,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振兴路以南滨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975007P。
法定代表人:江幸福。
解除保全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87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1032.97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1032.97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1032.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