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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破23号之三
申请人:浙江番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曹健,该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7月1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番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77340556H,以下简称番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21年9月22日,管理人以番润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番润公司破产并终结番润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已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共计1270133.14元。截至2021年9月14日,番润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而本案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2314元。番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番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番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番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杰
审判员施得健
审判员金晓璐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青
书记员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