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877号
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B楼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23101107U。
法定代表人:长谷川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鹏,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振兴路以南滨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975007P。
法定代表人:江幸福。
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21032.97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1032.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