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雄鹿568号D201室。
法定代表人:松井干雄。
被执行人:鼎盛智造(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荣盛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2号楼3层301内08。
法定代表人:谭建东。
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调字第022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1.273980万元,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50 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 881.59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调字第022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