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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淮南市松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02民初701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司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市松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淮南市松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淮南市松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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