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91民初2932号
原告:山东汉辉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N95DJ4Y,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1号01单元9层925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彭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N8DM41U,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马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股东。
被告:江苏彭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汶上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WDQWH6F,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东石村金都西城三楼。
负责人:***。
原告山东汉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彭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彭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汶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汉辉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汉辉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汉辉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3元,保全费4,270元,律师费6,000元,以上共计15,553元,由被告江苏彭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77元,原告负担7,77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