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江某有限公司、江门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785民初3725号 原告:阳江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村委会元湖村站港公路边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迎宾北路五金厂自编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阳江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阳江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2.12元(原告阳江市恒基建材已预交),由原告阳江市恒基建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