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5民初11616号
原告:广东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蓝某。
原告广东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本金572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货款57250元为本金按1年期LPR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5日为5785元,共703天);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62.5元(57250元×5%);3.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为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原、被告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2月29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合同约定的产品,并且约定了若被告逾期支付货款,被告需要支付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货款金额共计57250元。被告签收货物后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但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57250元。被告迟迟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危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原告广东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采信以下事实:
2021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门禁机整机1条,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收。
2021年10月1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1.2.4G复合卡2500套,单价为13.5/套,共计33750元;2.门禁机整机1条,价格为550元。以上价格包含了13%增值税,不包含安装。第四条,产品的交货期限:乙方负责送货,本合同签订后,乙方15日内将货送到本合同约定地点。第五条,结算与支付方式:付款方式为现款现货,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后甲方支付货款到乙方指定账户。第六条,产品的验收办法和异议期限:1.甲方在收到乙方货物的同时对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数量进行验收确认,如发现外包装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甲方应于收货三日之内(包括当日)通知乙方并提出对不符合约定产品的处理意见,逾期未通知乙方,视为产品符合约定,如发现产品数量不符合约定,应于收货当时与送货单位(送货人)予以书面确认,当时未能进行书面确认则视为数量符合约定。2.双方约定,产品质量异议期为1个月,甲方不在异议期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则视为产品质量无异议,产品质量合格。甲方在提出书面产品质量异议后,应负责妥善保管完整包装的产品,因保管不善造成产品质量下降或损坏、丢失的,乙方不作退货处理。第八条,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货款,则应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值的0.5%违约金,但此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5%。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没有解除甲方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全部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其它费用。
2021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4G复合卡2500个,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收。
2021年11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1.2.4G阅读器2台,单价为900/台,共计1800元;2.2.4G室内阅读器32台,单价为450/台,共计14400元。以上价格包含了13%增值税,不包含安装。关于第四条产品的交货期限、第五条结算与支付方式、第六条的产品的验收办法和异议期限、第八条的违约责任与上述2021年10月14日《销售合同》一致。就该合同,原告交付货款的情况如下:于2021年11月25日交付2.4G阅读器2台,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收;2021年12月2日交付2.4G室内阅读器2台及其配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收;2022年1月4日交付2.4G室内阅读器24台及其配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收;于2022年1月7日交付2.4G室内阅读器3台及其配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收;于2022年1月11日交付2.4G室内阅读器3台及其配件,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
2021年12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2.4G复合卡500套,单价为13.5/套,共计6750元。以上价格包含了13%增值税,不包含安装。付关于第四条产品的交货期限、第五条结算与支付方式、第六条的产品的验收办法和异议期限、第八条的违约责任与上述2021年10月14日《销售合同》一致。就该合同,原告于2022年1月1日交付了2.4G复合卡500套予被告,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收。
2022年1月19日,原告开具了购销方为被告,价税合计为57613元的增值税发票。
2023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工商登记地址邮寄了《律师函》,要求被告自收函之日起十日内洽谈偿还货款57250元的事宜。
2023年12月4日,原告与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就案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代理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律师费为8000元。2023年12月14日,原告向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支付了8000元。2023年12月5日,该律所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庭审中,原告确认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被告签收货物后在质量异议期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异议期满后三日内应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理应如约履行。被告收取原告的货物后,理应如约支付货款。原告举证的《销售发货签回单》已证实被告签收了相关货物,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抗辩,亦不举证证明其款项支付款项的情况,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250元(33750+550+1800+14400+6750元),应支付予原告。
至于原告所诉请的违约金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确认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为被告签收货物后在质量异议期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异议期满后三日内应支付货款。而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原告仅就2021年12月29日的《销售合同》按期履行了交付义务,故对原告诉请的该合同的违约金337.5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已超出上述违约金的约定,综合考虑本院已支持上述违约金且原告的损失仅为资金占用损失等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以6750元为本金从2022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利息予原告。至于2021年10月14日及2021年11月17日的《销售合同》由于原告未按期交付货物在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逾期交付货物不存在过错,故对其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款项时间较长,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相对较大,考虑到双方违约的程度以及损失的情况,本院酌定就2021年10月14日的《销售合同》、2021年11月17日的《销售合同》应以50500元为本金从原告积极主张权利之日即2024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销售合同》已约定若被告逾期支付款项则应负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现原告诉请支付的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亦在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250元;
二、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7.5元;
三、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6750元为本金从2022年12月30日起、以50500元为本金从2024年1月7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五、驳回广东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1647.44元(广东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9.94元,由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7.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迳付予广东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