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149号
申请人: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5号楼二楼201、203**、五楼50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3423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39号5F创业园(鲲鹏园区)6号楼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U6L9U0A。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7185.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7185.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05.93元,由申请人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