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新新云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5民3226号 原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5号楼二楼201、203**、五楼50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3423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新新云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2号11幢A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168430473。 法定代表人:李皓天。 原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网新新云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计755.5元,由原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