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辉卓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7540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辉卓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社区万科金域九悦花园商业20栋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4208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园北约工业区G座厂房第二层东部、三层东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26208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5号楼二楼201、203**、五楼50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3423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深圳市新辉卓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37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新辉卓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37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新辉卓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