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716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5号楼二楼201、203单元、五楼502、5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34236Q。
法定代表人:何枝铭。
委托代理人:温美容,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美薇,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元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信宜五路13号塘朗工业B区集悦城54栋3层3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67584F。
法定代表人:杨菊娥。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元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3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69000元及利息(以169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4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680元、财产保全费136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寄送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银行:本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9000平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16日,因账户余额较少,故本院没有扣划。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经查,深圳市元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有多件作被执行人执行案件,部分案件已被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本院依法通过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地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登记有不动产。
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喆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梁智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