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29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执行人:遂宁市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遂宁市城区**路北三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73520190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遂宁市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人仲字〔2021〕第168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遂宁市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于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故***人仲字〔2021〕第168号裁决书尚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文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