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647号
申请保全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发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M9L1G6N。
负责人:赵淑军,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遂宁市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遂宁市城区嘉禾路北三巷**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73520190K。
法定代表人:李捷,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蒲军,男,汉族,1974年9月7日生,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与被告遂宁市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483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遂宁市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军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