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凯招投标有限公司、辽宁瑞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920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10号(1-13-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凯招投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5号605B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瑞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路155-3号4层A-07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凯招投标有限公司、辽宁瑞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云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詹 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