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30某某与盐城潜龙纳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91民初153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潜龙纳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华邦东厦2幢1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盐城潜龙纳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潜龙纳卡公司)、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城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潜龙纳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潜龙纳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潜龙纳卡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盐镇水街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潜龙纳卡公司管理的盐镇水街商铺,并约定了租金等相关内容。2018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潜龙纳卡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45万元,并将该租金支付至***账户,三个月内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如果无法交房,则三天内退还45万租金,并另外支付3万元利息。原告于2018年10月1日委托***将45万元租金支付至***账户,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了租金收条。被告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月1日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支付违约金和租金的金额及时间,并于2019年2月3日偿还了225000元。截至目前,被告仍然未向原告偿还剩余的租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城投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者,委托被告潜龙纳卡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招商招租。但两被告收取租金后未能依约交付房屋,也未将所收租金全部返还原告,两被告应当共同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两被告的行为己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租金225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潜龙纳卡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城投公司辩称:我司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我司从未委托被告潜龙纳卡公司进行招商招租。2015年11月20日我司委托集团旗下的二级子公司盐城海盐历史文化风貌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盐旅游发展公司)与潜龙纳卡公司签订了一份《盐镇水街商铺整体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在内的约10000平方米商铺整体出租给该公司,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乙方将标的整体租赁后,可根据定位分别转租给第三方,故潜龙纳卡公司是根据该条款取得了房屋转租权。因潜龙纳卡公司在承租期经营不善,盐城海盐历史文化风貌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潜龙纳卡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原合同,收回未出租的房屋,并且与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承租户变更了出租方主体,该终止协议均已履行完毕。综上,我司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0月1日,潜龙纳卡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盐镇水街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摘要):第一条,租赁标的。1.1甲方将委托出租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盐镇水街的原“云端定制烤全羊”商铺(以下简称“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租赁场所平面图详见本合同附件1。第四条,租金、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4.3租金、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4.3.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合同项下前三个租赁年度租金,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全部支付给甲方,计人民币450000元。乙方在第四个租赁年度期间,平均每月应缴交的租金为人民币16182元。从第四个年度开始,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末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向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2018年10月1日,潜龙纳卡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摘要):1.乙方预先支付甲方三年房租共计45万元(肆拾伍万元)人民币(自交房之日起向后计算3年,甲方向乙方交房后,在原协议中注明实际合同期限);2.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共五年期限,前三年租金15万元/年,后两年按1.4元/平方/天计算;3.甲方承诺在乙方支付45万元的租金后3个月内将房屋交给乙方正常经营,遇到无法实现该租赁房屋交付的情况,双方免责。甲方必须在三天内退还乙方45万元房租,并另外支付3万元利息给乙方;4.原协议自该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5.甲方认可该45万元房租汇入甲方公司财务***银行卡(姓名:***,开户行:民生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账号:62×××91);6.此协议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和本补充协议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原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其有效期与原协议一致。 2018年10月1日,***通过其江苏银行卡向***转账汇款两笔,分别为200000元、250000元,合计金额450000元,交易摘要注明水街房租。当日,潜龙纳卡公司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我公司与***关于水街房屋租赁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肆拾伍万元整(¥450000)。案件审理过程中,***亦向本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认可其系代***支付的房屋租赁款。 2019年1月1日,***出具一份说明,载明:上述潜龙纳卡公司与***的补充协议,因房子未能交付,形成的三万元违约金,今天已付一万,余下二万一周归还。在房子未能交付的情况下,45万分二个月还清,即2019年1月底和2019年2月底各还22.5万。如果违约,我认可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100000)。 另查明:2015年11月20日,海盐旅游发展公司(甲方)与潜龙纳卡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盐镇水街商铺整体租赁合同》,约定(摘要):第一条,预租房屋情况。1.甲方预租给乙方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开放大道3号,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合计约10000平方米。如乙方需租赁房屋范围之外的经营面积,可向甲方申请。第二条,租赁用途。1.乙方承诺承租该房屋仅作特色餐饮、酒吧、休闲娱乐等经营之用。2.乙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租赁期限、免租装修期及租赁要求。1.该房屋租赁期限共8年,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2.免租期(含装潢期)自物业交付之日起两年,两年后按附件三的约定交付租金。3.乙方将标的整体租赁后,可根据定位分别转租给第三方。乙方可通过招商,在保证甲方标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推广措施,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知名商家,并以乙方名义与最终租户签订租赁合同。 2019年2月1日,海盐旅游发展公司(甲方)与潜龙纳卡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摘要):甲乙双方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盐镇水街商铺整体租赁合同》(以下称原合同),约定甲方将座落于开放大道3号盐镇水街约10000平米的房屋出租于乙方作为特色餐饮、酒吧、休闲娱乐等经营使用,租期为2015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止,免租期(含装潢期)自物业交付之日两年内。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终止原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如下:一、甲乙双方自愿于2019年2月1日解除原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利息20000元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盐镇水街商铺整体租赁合同》、《终止合同协议书》、《盐镇水街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银行流水、收条等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潜龙纳卡公司签订的《盐镇水街商铺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因案涉房屋未能交付使用,被告潜龙纳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说明,自愿承担因房屋未能交付的违约金30000元,并约定退还已收取租金的计划,而且被告潜龙纳卡公司已经实际退还租金225000元,说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解除前述合同的意见,故原告要求被告潜龙纳卡公司退还剩余22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潜龙纳卡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适当的履行义务,被告潜龙纳卡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房屋,嗣后自行向原告书面承诺退还租金的计划,并为该还款计划订立违约条款。被告潜龙纳卡公司的还款计划及违约金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潜龙纳卡公司未能按约退还全部租金,构成违约,在原告资金占用费用损失不再主张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潜龙纳卡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城投公司承担上述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案涉《盐镇水街商铺租赁合同》中虽载明“潜龙纳卡公司受租赁场所所有权人城投公司的委托,有权以受托方的名义将盐镇水街内的本合同租赁场所租赁给***”,但城投公司并非案涉《盐镇水街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方,该合同上约定或载明的内容未经城投公司确认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城投公司确认潜龙纳卡公司系受其委托签订案涉租赁合同,城投公司对此亦予以否认。此外,被告城投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房屋系由城投公司委托海盐旅游发展公司对外进行招租,海盐旅游发展公司与潜龙纳卡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允许潜龙纳卡公司进行房屋的转租赁。综上,被告城投公司与原告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城投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潜龙纳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退还租金2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合计32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4元,减半收取3237元,由被告盐城潜龙纳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