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汇振控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3319号 申请人:江苏力汇振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02709437C,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2号三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96121026K,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汇振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力汇振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8272.02元或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力汇振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8272.0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保全申请费3061元,由申请人江苏力汇振控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