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40905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