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6034号
原告:xx有限公司。
被告:陶某1。
被告:陶某2。
被告:秦某。
被告:陶某3。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1、陶某2、秦某、陶某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6日立案。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我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