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有限公司与陈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6032号 原告:xx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被告:郑某。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6日立案。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我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