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943号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沪太路1717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我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焦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