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财保233号
申请人:河南省亚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洛阳市业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省亚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业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344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河南省亚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亚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业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44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34400元).
案件申请费1192元由申请人河南省亚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