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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保利发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33民初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保利发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滘边村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101号高景国际大厦9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霍尔果斯诚康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滨河路一巷E栋4单元301-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市业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李寨子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洛阳新安县络新工业园双湘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新丰耐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坳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保利发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诚康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市业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新丰耐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保利发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八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新丰耐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贸易关系,2018年10月18日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新丰耐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票面金额为50万元的电子汇票一张,票据号码:130810*********8351。出票人为被告一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被告二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原告于付款期内发出了提示付款的申请。被告二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收到提示付款通知的当天支付汇票金额50万元。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被告一与承兑人被告二应当承担汇票的支付义务。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为该汇票的背书人,应当与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故向本院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支付未能承兑的汇票金额50万元;2、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与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汇票金额50万元从2018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均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