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6民初2530号
原告:新乡市天马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石婆固镇郭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业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李寨子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天马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业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天马工业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