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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保利发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执行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1。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执行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2。
被执行人:霍尔果斯诚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亢某。
被执行人:洛阳市业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执行人: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新丰耐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3。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保利发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诚康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市业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新丰耐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诚康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市业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洛阳百力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新丰耐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南海区保利发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8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新丰耐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628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488元,剩余款项5088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